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

ISBN 和 ISSN

ISBN :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 
定義
是在世界上發行的各種出版物上標準固有的編碼,使之具備個別的單獨編碼,從而提高文獻信息及書誌流通效率的制度。
優點
ISBN是國際上唯一能識別出版物的標準編碼。由13位數字組成的此編碼可替代復雜的記述和冗長的記錄。因此能够節省人力和時間,幷防止發生誤差。
ISBN來可以編輯和更新銷售用圖書的目錄或便覽,從而較快查詢可弄到手的出版物信息。
用ISBN可以訂購、銷售及流通出版物。此為最快、最有效的方法。
ISBN采用13位EAN條形碼形式,可使用機器讀取。因此可以讓機器處理,能減較少誤差,提高流通過程中的效率。 
ISSN :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
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(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)制度的定義是為識別在全球出版的各種連續出版物,按照國際標準化方法在出版物赋予叫ISSN(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)的識別號,對其出版物的ISSN和注冊標誌等書誌信息注冊在ISSN國際中心,從而達到全球互相共享信息的一種制度。
ISSN的結構
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碼(ISSN)是一種分配給各種連續出版物的簡單識別號碼,共有8位數字。每4位數字用短横線(-)隔開,開頭部分通常采用大寫英文字母ISSN標示。
例如: ISSN 1225-6021 / ISSN 1225-004X
ISSN號碼不同于ISBN(國際標準書號),號碼數字沒有特別的意思。此外,第8位數字為校驗號,可告知號碼是否錯誤;除了數字之外還是有英文“X”。
ISSN的優點
ISSN作為連續出版物的固有號碼,若連續出版物被分配ISSN,則很容易地識別該圖書的發行機關、 發行者、語言及內容。
圖書館采用ISSN可快速進行連續出版物的購買收集、相互借貸、書誌信息復制、綜合目錄編輯操作;出版社、書店等流通機構,采用ISSN可有效實現訂購、銷售、退貨、庫存管理等經營管理活動。
ISSN -L
linking ISSN或ISSN-L是能够幷列一個繼續資料(連續出版物)的各媒體版本,幷能够連接相互之間的新的ISSN 功能,2007年被指定為ISSN國際標準(ISO 3297:2007)。ISSN-L幷不是另外一個編號體系,而是對一個繼續資料各個不同的媒體中最早被分配的(最低的號碼)ISSN就被指定為 ISSN-L。對一個媒體上發行的出版物也是把該ISSN 指定為ISSN-L。ISSN-L在ISSN國際中心網站(“ISSN-L Table”)上可以確認。
只有ISSN網絡(ISSN 國際中心及國家中心)才能指定ISSN-L。使用ISSSN-L可以統一檢索特點繼續資料的所有媒體。
替ISSN使用ISSN-L時,必須用大寫字母同前綴ISSN-L一起印刷或標記。
例如:ISSN-L 1225-0333

系統控制號

C-MARC

090 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(NBINet)系統控制號
本欄記載同一書目紀錄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(NBINet)所編訂之系統控制號。
指  標
本欄指標未定,以空格表示。
分  欄
分 欄 識 別分 欄 內 容備 註
$a NBINet 控制號不可重複
$z 取消/錯誤號碼可重複
說  明
利用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(NBINet)之書目紀錄建立本館書目紀錄時,
應於本欄記載該系統之系統控制號。
相關欄位
001 系統控制號
009 他館系統控制號
020 國家書目號
050 國家圖書館(NCL)書目紀錄編號

實  例
1. 090 ␢␢ $a65012727
表示書目紀錄資料來源得自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(NBINet),
該紀錄來源之系統控制號為65012727。



MARC21

035 - System Control Number (R)

Subfield Codes
$a - System control number (NR)
$z - Canceled or invalid control number (R)
$6 - Linkage (NR)
$8 - Field link and sequence number (R)

 INDICATORS  (指標)

    Both indicator positions are undefined; each contains a blank (#).  (空白)

■ SUBFIELD CODES  (內容)
$a - System control number
MARC code (enclosed in parentheses) of the organization originating the system control number, followed immediately by the number. See Organization Code Sources for a listing of organization code sources used in MARC 21 records.
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
035     ##$a(MH) MHAA08221HU011
$z - Canceled or invalid control number
Canceled or invalid system control number that is associated with the valid control number contained in subfield $a.

 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CMARC 090 欄位 和 MARC21 035 欄位 同為 系統控制號

分欄 a 有括號時,代表該分享書目之系統的代碼,依各國有所不同。 

國家圖書館管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


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修正
第一 條
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 條
政府機關之出版品,其適合國際交換者,應視國家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 之實際需要,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。

第三 條
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,應經本館認可後處理之;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,由本館決定。

第四 條
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,以本館為收件人者,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館辦理。

第五 條
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,其寄遞方式如下:
一 寄至國外者,以水陸郵件寄遞。
二 轉寄至國內者,以普通印刷品寄遞。
 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,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;其超支之郵資,應自行負擔。
第六 條
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,或通知領取,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,由本館全權處理之。

第七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圖書館法


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
第一 條
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,以推廣教育、提升文化、支援教學研究、倡導終身學習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
第二 條
本法所稱圖書館,指蒐集、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,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。
前項圖書資訊,指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。

第三 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,在中央為教育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
第四 條
政府機關 (構)、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,或鼓勵個人、法人、團體設立之。
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(構)、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,分類如下:
一、國家圖書館: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,以政府機關 (構)、法人、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徵集、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,保存文化,弘揚學術,研究、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。
二、公共圖書館:指由各級主管機關、鄉(鎮、市) 公所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設立,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,提供圖書資訊服務,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。
三、大專校院圖書館: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,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支援學術研究、教學、推廣服務,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。
四、中小學圖書館: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,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,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。
五、專門圖書館:指由政府機關 (構)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所設立,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,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。

第五 條
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六 條
圖書資訊分類、編目、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,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、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。

第七 條
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、自由、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。
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。

第八 條
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等項服務,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,訂定相關規定。

第九 條
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、編目、典藏、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、推廣輔導、館際合作、特殊讀者(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) 服務、出版品編印與交換、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、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。
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。

第十 條
圖書館置館長、主任或管理員,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。
公立圖書館之館長、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。
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,必要時,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。

第十一條
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,策劃、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。

第十二條
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、管理及利用,促進館際合作,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,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。

第十三條
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,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、交流或贈與。

第十四條
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、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,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,得自行報廢。

第十五條
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,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。
政府機關 (構)、學校、個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,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。但屬政府出版品者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六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。

第十七條
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,經評鑑成績優良者,予以獎勵或補助,績效不彰者,應促其改善。

第十八條
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,屆期仍不寄送者,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。

第十九條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不繳納者,應依法強制執行。

第二十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政書

十通,是《通典》、《通志》、《文獻通考》、《續通典》、《續通志》、《續文獻通考》、《清朝通典》、《清朝通志》、《清朝文獻通考》、《清朝續文獻通考》這十部政書的總稱。

政書可分成兩大類,一為記述歷代典章制度的「通史式政書」,以「十通」、《歷代兵制》、《營造法式》為代表;
另一種是記述單一朝代典章制度的「斷代式政書」,稱為會要,唐貞元年間蘇冕撰《會要》四十卷,是成書最早的一部會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