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第一 條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 條政府機關之出版品,其適合國際交換者,應視國家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 之實際需要,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。
第三 條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,應經本館認可後處理之;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,由本館決定。
第四 條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,以本館為收件人者,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館辦理。
第五 條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,其寄遞方式如下:一 寄至國外者,以水陸郵件寄遞。二 轉寄至國內者,以普通印刷品寄遞。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,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;其超支之郵資,應自行負擔。第六 條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,或通知領取,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,由本館全權處理之。
第七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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