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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3月16日 星期六

世界閱讀日

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在1995年11月,正式宣布4月23日定為「世界書香及版權日」(World Book & Copyright Day)(或稱為世界閱讀日),希望藉著這個重要的日子,向大眾(尤其是年青人和兒童)推廣閱讀和寫作,以及宣揚跟閱讀關係密切的版權意識。
為何會把世界閱讀日定在4月23日﹖
4月23日與文學的聯結,在於世界大文豪莎士比亞(William Shakespeare)的生日與忌日都在這一天,《唐吉訶德》作者西班牙知名作家塞萬提斯(Miguel de Cervantes Saavedra),中國南宋著名的理學家兼文學家朱熹,則是在這一天逝世,其他還有許多傑出的作家(如Maurice Druon、K.Laxness、Vladimir Nabokov、Josep Pla和Manuel Mejia Vallejo)也是在4月23日這一天出生或逝世,為了緬懷這些偉大文學家的貢獻,以及對他們的作品表示尊崇,特別將這一天定為「版權日」,同時也是象 徵世界文學的日子,期許大家能徜徉在文學創造的無言之境,品味語言文字的藝術之美。
英國國寶大文豪莎士比亞(William Shakespeare)生於1564年的4月23日,巧於1616年的4月23日辭世,同一天共赴天國的還有另一位西班牙作家米歌‧爾(Miguel De Cervantes)。

西班牙人更早感受這個日子的意義,乃源自中世紀在東北地方的加泰隆尼亞(Catalonia) ,4月23日為「聖喬治屠龍紀念日」。勇士聖喬治屠龍救公主,將龍血化成的紅玫瑰遞送公主,並獲回贈書冊,象徵知識與力量。傳至今時每逢4月23日這書節 慶,到處是大小書市及街頭節目,買書的人都獲贈玫瑰。

這些都是西方文學的象徵、歐洲浪漫的典故。
藉由『世界閱讀日』請大家關注閱讀、出版及智慧權益的發展,籲請各成員國的學校、圖書館、出版社及其他非營利組織,多多舉辦各種活動,以喚起世人重拾閱讀 的興趣及對著作版權的重視。尤其當今多媒體閱讀型態並存,更須體認書寫、書本、閱讀,永遠是自省思維、溝通內涵的必須工具。

推動這個活動以來,歐洲、美洲、澳洲等地區的一些城市都作出響應,如圖書館的成立、出版漫畫教育年輕人認識版權、畫家義賣捐助殘障兒童、大型出版社捐書給 學校、慈善團體及非營利組織捐書給醫院、監獄、圖書館等。亞洲地區也有少數地區應節辦活動,但仍以折扣優惠促銷書為主。

2012年10月27日 星期六

ISBN 和 ISSN

ISBN :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 
定義
是在世界上發行的各種出版物上標準固有的編碼,使之具備個別的單獨編碼,從而提高文獻信息及書誌流通效率的制度。
優點
ISBN是國際上唯一能識別出版物的標準編碼。由13位數字組成的此編碼可替代復雜的記述和冗長的記錄。因此能够節省人力和時間,幷防止發生誤差。
ISBN來可以編輯和更新銷售用圖書的目錄或便覽,從而較快查詢可弄到手的出版物信息。
用ISBN可以訂購、銷售及流通出版物。此為最快、最有效的方法。
ISBN采用13位EAN條形碼形式,可使用機器讀取。因此可以讓機器處理,能減較少誤差,提高流通過程中的效率。 
ISSN :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
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(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)制度的定義是為識別在全球出版的各種連續出版物,按照國際標準化方法在出版物赋予叫ISSN(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)的識別號,對其出版物的ISSN和注冊標誌等書誌信息注冊在ISSN國際中心,從而達到全球互相共享信息的一種制度。
ISSN的結構
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碼(ISSN)是一種分配給各種連續出版物的簡單識別號碼,共有8位數字。每4位數字用短横線(-)隔開,開頭部分通常采用大寫英文字母ISSN標示。
例如: ISSN 1225-6021 / ISSN 1225-004X
ISSN號碼不同于ISBN(國際標準書號),號碼數字沒有特別的意思。此外,第8位數字為校驗號,可告知號碼是否錯誤;除了數字之外還是有英文“X”。
ISSN的優點
ISSN作為連續出版物的固有號碼,若連續出版物被分配ISSN,則很容易地識別該圖書的發行機關、 發行者、語言及內容。
圖書館采用ISSN可快速進行連續出版物的購買收集、相互借貸、書誌信息復制、綜合目錄編輯操作;出版社、書店等流通機構,采用ISSN可有效實現訂購、銷售、退貨、庫存管理等經營管理活動。
ISSN -L
linking ISSN或ISSN-L是能够幷列一個繼續資料(連續出版物)的各媒體版本,幷能够連接相互之間的新的ISSN 功能,2007年被指定為ISSN國際標準(ISO 3297:2007)。ISSN-L幷不是另外一個編號體系,而是對一個繼續資料各個不同的媒體中最早被分配的(最低的號碼)ISSN就被指定為 ISSN-L。對一個媒體上發行的出版物也是把該ISSN 指定為ISSN-L。ISSN-L在ISSN國際中心網站(“ISSN-L Table”)上可以確認。
只有ISSN網絡(ISSN 國際中心及國家中心)才能指定ISSN-L。使用ISSSN-L可以統一檢索特點繼續資料的所有媒體。
替ISSN使用ISSN-L時,必須用大寫字母同前綴ISSN-L一起印刷或標記。
例如:ISSN-L 1225-0333

國家圖書館管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


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修正
第一 條
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 條
政府機關之出版品,其適合國際交換者,應視國家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 之實際需要,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。

第三 條
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,應經本館認可後處理之;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,由本館決定。

第四 條
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,以本館為收件人者,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館辦理。

第五 條
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,其寄遞方式如下:
一 寄至國外者,以水陸郵件寄遞。
二 轉寄至國內者,以普通印刷品寄遞。
 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,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;其超支之郵資,應自行負擔。
第六 條
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,或通知領取,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,由本館全權處理之。

第七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圖書館法


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
第一 條
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,以推廣教育、提升文化、支援教學研究、倡導終身學習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
第二 條
本法所稱圖書館,指蒐集、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,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。
前項圖書資訊,指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。

第三 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,在中央為教育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
第四 條
政府機關 (構)、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,或鼓勵個人、法人、團體設立之。
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(構)、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,分類如下:
一、國家圖書館: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,以政府機關 (構)、法人、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徵集、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,保存文化,弘揚學術,研究、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。
二、公共圖書館:指由各級主管機關、鄉(鎮、市) 公所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設立,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,提供圖書資訊服務,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。
三、大專校院圖書館: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,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支援學術研究、教學、推廣服務,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。
四、中小學圖書館: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,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,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。
五、專門圖書館:指由政府機關 (構)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所設立,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,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。

第五 條
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六 條
圖書資訊分類、編目、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,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、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。

第七 條
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、自由、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。
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。

第八 條
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等項服務,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,訂定相關規定。

第九 條
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、編目、典藏、閱覽、參考諮詢、資訊檢索、文獻傳遞、推廣輔導、館際合作、特殊讀者(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) 服務、出版品編印與交換、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、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。
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。

第十 條
圖書館置館長、主任或管理員,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。
公立圖書館之館長、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。
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,必要時,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。

第十一條
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,策劃、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。

第十二條
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、管理及利用,促進館際合作,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,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。

第十三條
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,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、交流或贈與。

第十四條
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、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,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,得自行報廢。

第十五條
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,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。
政府機關 (構)、學校、個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,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。但屬政府出版品者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六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。

第十七條
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,經評鑑成績優良者,予以獎勵或補助,績效不彰者,應促其改善。

第十八條
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,屆期仍不寄送者,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。

第十九條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不繳納者,應依法強制執行。

第二十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政書

十通,是《通典》、《通志》、《文獻通考》、《續通典》、《續通志》、《續文獻通考》、《清朝通典》、《清朝通志》、《清朝文獻通考》、《清朝續文獻通考》這十部政書的總稱。

政書可分成兩大類,一為記述歷代典章制度的「通史式政書」,以「十通」、《歷代兵制》、《營造法式》為代表;
另一種是記述單一朝代典章制度的「斷代式政書」,稱為會要,唐貞元年間蘇冕撰《會要》四十卷,是成書最早的一部會要。

2012年6月24日 星期日

國家圖書館組織架構圖


單位名稱 職掌
採訪組 辦理圖書資訊之徵集、選購及登錄等事項。
編目組 辦理圖書資訊之分類及編目等事項。
閱覽組 辦理圖書資訊之典藏、閱覽及推廣服務等事項。
參考組 辦理參考諮詢及專題目錄索引編製等事項。
特藏組 辦理珍善本圖書文獻及金石拓片之編藏、考訂等事項。
資訊組 辦理自動化作業及資訊服務等事項。
輔導組 辦理圖書館調查統計、各類型圖書館之輔導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。
研究組 辦理全國圖書館事業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規劃、研訂與推廣等事項。
出版品國際交換處 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宜。
國際標準書號中心 辦理全國出版品標準書號、預行編目、錄 音/錄影資料代碼事宜 。
書目資訊中心 辦理書目資訊網路合作 事宜 。
總務組 辦理文書、庶務、出納、營繕等事項。
會計室 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人事室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政風室 辦理政風事項。
全國期刊文獻中心 辦理期刊文獻閱覽、典藏、整理及文獻傳遞等事項。
漢學研究中心 策劃並推動漢學之研究與發展,協調國內外漢學研究合作與交流。